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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中學生擬炸法院 其中一人判囚5年8個月 3人判入教導所 兩人押後再訊 (11:40)

6名中學生涉於2021年策劃在法院放置炸彈,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恐怖活動罪。被指是主腦的時年17歲男生早前承認恐怖活動罪,另5人則承認一項交替控罪,當中一人是「光城者」成員。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今(25日)於高等法院宣判,其中一名21歲青年囚5年8個月,3人判入教導所。另兩名被告則押後9月27日再訊。

6名被告依次為郭文希(現年20歲,下同)、何裕泓(19歲)、歐文(21歲)、陳姓男生(17歲)、羅姓男生(17歲)及蘇穎貞(20歲)。何承認國安法下串謀恐怖活動罪,其餘被告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的交替控罪,控罪日期涵蓋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同案被告陳凱量(案發時24歲)則尚未答辯。

郭文希及何裕泓申請押後判刑,獲准押後至9月27日再訊。翻查資料,辯方早前稱冀等候理大生呂世瑜違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終極上訴案,有關國安法控罪刑期分級制的裁決。歐、陳、羅、蘇4人則繼續在今天接受判刑。

辯方求情指,歐文10歲與母親來港,努力融入社會,學業成績不俗,犯案是基於對2019年社會事件的誤解,可幸的是最終沒有進行炸彈襲擊。李官此時打斷,稱本案性質非常嚴重,「不能接受」他因誤解而犯案,亦認為沒有炸彈襲擊並非純屬幸運,而是因為「警方優秀的工作」。

辯方續稱,教導所報告顯示未滿21歲的陳、羅、蘇3人適合判入教導所,又強調教導所不能扣減被告近兩年的還押年期,最終羈押期可能比監禁長。李官不同意,明言本案性質嚴重,刑期必定是數以年計,「分別只是個位數還是雙位數」;辯方則重申,3人的角色輕微,參與程度不高。

李官判刑時指,感謝警方在萌芽階段制止炸彈襲擊,又提到案發時正值社會不穩,許多人以暴力方式表達政治訴求,而襲擊的目的是令社會不穩,恐令社會狀況變得更差;法院是法治的重要象徵,襲擊恐削弱司法尊嚴,各被告亦罔顧襲擊會否造成傷亡。

李官總結各被告的角色,指歐文負責租用賓館房間計劃製作炸彈,罪責明顯較重,陳、羅只是「步兵」,蘇穎貞則負責尋找炸彈原料材但不成功。考慮法庭須保護社會、譴責犯案者,但亦要避免令被告失去任何更生機會,李官以8年半為歐文的量刑起點,認罪後減刑至5年8個月監禁;至於另外3名被告,李官認為他們屬次要角色,相信教導所的訓練對被告有益,亦有一定阻嚇力,有助社會防止罪案,終判3人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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