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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藏子彈罪成囚9年9個月  官指藏彈房間未上鎖或被人隨意使用 (13:01)

20歲男生涉於2018年底在紅磡的住所,受友人所託管有逾400粒子彈,他否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受審,陪審團昨裁定他罪成,案件押後今(24日)於高等法院處理判刑。暫委法官游德康認為子彈放在沒有上鎖的房間角落,可被進入單位的人隨意拿走使用,傷害他人,「令人不寒而慄」,若不慎被歹徒取得,將嚴重威脅社會安全,終判被告囚9年9個月。

被告梁頌仁(案發時20歲,現年24歲)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辯方求情指,被告不是隨身管有彈藥,而是藏在房間書枱抽屜的深處,他無任何意圖使用,讓他人接觸的機會亦微乎其微,潛在風險小;被告無案底,家庭背景良好,中學的訓導主任指被告在校6年未曾遲到,沒有任何違規或缺點,累積了17個優點。

辯方又形容本案是不幸事件,被告因信錯朋友犯案,而他在還押的4年4個月間不曾虛度光陰,一直努力鍛煉身體,更與外籍囚友溝通,學習英文,父母亦一直支持他,幾乎每日到赤柱探望,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被告繼續學業。

游官判刑時指,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是主腦,但他作為運送及儲存者的角色,亦是重要一環。被告與友人「阿高」的訊息會自動刪除,加強隱秘程度,亦增加調查的難度,「反映背後的暗黑意圖」;雖然被告沒有管有槍械,嚴重程度較低,但被告亦非在街上隨意檢起彈藥,增加嚴重程度,終判囚9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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