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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國安案列「情節嚴重」失認罪減刑 呂世瑜獲批上訴終院證明書 官指涉重大及重要法律觀點 (11:38)

理大男學生呂世瑜去年4月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區院法官界定案件「情節嚴重」,據國安法條文須判囚5至10年,將原定的3年8個月刑期增至5年,令呂失去認罪的三分一減刑。呂不服刑期上訴但敗訴,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27日)頒下判辭,認為本案是首宗涉及國安法21條及33條的上訴案,牽涉「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呂仍需向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呂世瑜(現年26歲)今穿黑白棱格毛衣及白襯衫,由懲教人員押解到庭應訊,看來精神不俗。法官沒有開庭宣判,僅安排書記派發書面判辭,由呂世瑜及其法律代表簽收。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在判辭中指出,本案涉及兩個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情節嚴重」者,須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條文,該如何恰當詮釋,及此刑期限制是否屬強制性;國安法第33條有關減刑因素的條文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當中3項減刑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還是條文容許基於其他求情理由減刑。

上訴庭去年11月裁定,本地法律認可的求情因素,必須與國安法有效懲治危害國安行為的立法目的一致,遇有不一致時應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即使適時認罪亦不能減至低於最低刑期;國安法33條列出的三種減刑條件,即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已「盡列無遺」,法庭仍可考慮其他求情原因,但不得減至低於最低刑罰,最終維持上訴人的5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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