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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指入境處誓章披露國安委建議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 入稟提司法覆核 (15:06)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去年終院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後,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其後就國安法第14及47條釋法,指海外律師可否擔任危害國安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應取得特首發出證明書。黎智英前日(11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稱一份入境處長的誓章披露,國安委員會今年1月11日議定Tim Owen若於國安案中代表黎智英,涉及國安風險,遂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的工作簽證。黎智英要求法庭聲明國安委及入境處的決定超出國安法第14條的權限、要求撤銷上述兩項決定,及若高院有意拒批申請,申請人要求開設聆訊。

根據入稟狀,申請人黎智英,答辯人為國安委及入境處長。今年1月11日,國安委按人大釋法舉行會議後公布聲明,而聲明中沒有提及黎智英一案。同月16日,黎智英透過律師尋求律政司的確認釋法是否不影響終院准黎聘Tim Owen的決定,但律政司回覆中沒有確認。黎智英遂入稟要求高院頒令該終院裁決不受人大釋法影響,或促請法庭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以澄清Tim Owen參與該案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入稟狀續指,律政司在3月20日存檔的入境處長的誓章披露,國安委員會認為Tim Owen可否在該案中代表黎智英,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的工作簽證,處長亦指國安委有最終決定且不受制於司法覆核。

原告一方遂認為,國安委誤解了它在釋法後被賦予新功能。根據《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的規定及人大委員會釋法後,並無明確說明可由國安委直接決定一名海外律師是否不合資格作為國安法案件中被告的辯護律師,因此該些決定並非國安委的職責及權力。加上,考慮國安委理解其職權為決定何事涉及國安議題,配合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意味國安委舉行會議後,就可以決定某案與國安相關,衍生一系列國安法下的司法程序,有損整個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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