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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學生藏鉗及打火機燃料不服上訴 脫其中一罪 (18:23)

2019年警方圍堵理大,大批市民到附近聲援,案發時大學一年級的18歲女生在油麻地跑進彌敦道後巷時被捕,遭搜出多用途鉗和打火機燃料。女生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監18個月,她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高院上訴庭今(23日)判下書面理由,裁定她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得直,定罪撤銷;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上訴則因無充足理據而駁回申請,維持刑期。

申請人郭凱盈(現年21歲)原本面對4罪,她在原審時被裁定暴動和蒙面罪不成立,但上述兩罪罪成,非法用途的工具一罪判囚10個月,損壞財產一罪則囚18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上訴庭裁決時引述終院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詮釋,指原審法官未能裁定申請人使用多用途鉗以非法進入處所。而即使她管有的意圖是在暴動中剪開索帶、鐵線等物品,亦不屬於控罪所指的「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因此定罪不穩妥,予以撤銷。

上訴庭另指,申請人身上的裝備並非正常情况下會攜帶的物品,案中無證據顯示他有需要如此裝備自己。此外,申請人當日近凌晨四時仍在街上,其被捕地點與剛發生的縱火和投擲燃燒彈的地方非常接近。加上他右腳被橡膠子彈射中的環境證供,法庭能裁定管有涉案打火機燃料的意圖是打算用來縱火,以損壞財產,此罪申請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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