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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現場藏萬用刀 男消防員上訴得直獲撤定罪及判刑 律政司欲改控罪被拒 (16:57)

29歲消防員被指於發生示威集結當晚,向便衣警心口「批肘」,後被搜出萬用刀。他前年受審後被裁定襲警罪脫,但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及後他不服定罪上訴,案件今(22日)在高院開庭審理。律政司主張修改原本罪行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張慧玲表示現在才改控,對上訴人不公平,加上案中無證據支持上訴人管有工具是意圖傷人,故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蕭志成,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一把萬用刀。蕭於2021年5月25日被判囚3個月,同日獲批保釋等候上訴。蕭被定罪後已辭退消防員一職。

本案是在終院就首宗藏索帶罪成案作裁決後,所提出的上訴案件。當時終院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適用特定非法用途,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

今日律政司一方主張修改原本罪行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維持上訴人罪成。惟上訴方認為做法不公平,因為如果上訴人知道會改控罪,或會在原審期間採用不同答辯方法,例如以休班消防員身份,自辯解釋為何攜帶涉案工具。

上訴方又指,沒有證供指當晚發生任何打鬥或傷人事件,而且示威者用刀傷人的情况罕見,無法推論上訴人有傷人意圖。張官表示,示威現場常見是使用鐳射筆或投擲硬物,而非用刀傷人,加上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涉案物品為「警民對抗時用」,張官認為「警民對抗」與傷人意思上差距甚遠。

張官聽罷雙方陳詞後,認為現在改控對上訴人不公,如果一早表明將爭議傷人的意圖,上訴人會有不同的抗辯方向;至於是否發還重審,由於案中無證據支持上訴人管有工具意圖傷人是唯一合理推論,故判他上訴得直兼獲訟費,並擇日頒布書面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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