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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限外狀接國安案增覆核機制 林定國強調不追溯 現有案件或以其他方式應對 (12:07)

律政司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問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17日)討論修例。今次修例不具追溯力,律政司長林定國在會上指不能排除已處理的專案認許涉及國安風險,但強調不會透過今次修例處理,或會以其他方法應對,又強調不存在「真空期」。林定國在會後被問到計劃如何處理已獲批的專案認許及黎智英案,包括會否由特首或國安委直接介入,他稱不會回應個別個案。

律政司因應人大常委會釋法提出修例,建議採用「逐案處理」方式審批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並在海外律師申請參與國安案件前,要先在「申請前甄別程序」獲特首批出准許申請通知書,法院處理申請前要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特首有權以不利國安為由拒絕認許。修例亦設「覆核機制」,倘情况有變便要再向特首申請證明書。

林定國在會上重申,今次修例不具追溯力,新機制只適用於修例後就國安案件提出的專案認許申請。委員會副主席、新民黨容海恩關注覆核機制是否具追溯力,林定國回應稱,覆核機制同樣不適用於已獲批的專案認許,解釋修例建議是一整套新制度,不宜分割處理。林定國稱,修例採用例外原則,容許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一定是例外中的例外」,必須滿足嚴謹條件。他說,特首在審批申請途中不排除諮詢國安委或其他人士,律政司長如有需要亦有責任提供法律意見。

謝偉俊質疑新機制密不透風違法治精神 林定國:特首會取平衡

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指,根據內地政府文件,國家安全涵蓋經濟、文化、資訊科技、社會輿情等多個領域,今次修例亦設「申請前甄別程序」及「覆核機制」等多重關卡,質疑修例表面上並非一刀切限制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實際上「密不透風」。他認為,修例只規管刑事性質的國安案件較易劃分,批評現行建議「完全違反法治精神和原則」,將令很多人士不敢在香港提出訴訟。

林定國解釋,修例規限範圍較闊旨在有效落實維護國安的責任,舉例政府動用行政權力維護國安,或受司法覆核挑戰,強調規限範圍太狹窄或會遺漏部分國安案件未能處理。他表示,特首會在維護國安及本港的普通法優勢之間作合適平衡。

新機制影響民事及其他案件 大律師公會冀有清晰指引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在會上表示,由於新機制不限於刑事性質的國安案件,民事或其他案件亦可能受影響,冀條例能就國安案件的定義提供清晰指引。他亦期望,條例能列明新機制各個環節是否容許上訴或司法覆核,以及交代律政司在申請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對於律政司建議覆核機制期間,原則上應擱置正進行的法律程序,杜淦堃認為或導致被告需中途更換大律師,影響其權利,希望盡量由法庭決定是否擱置法律程序,確保被告不受影響。

律師會早前去信委員會,質疑就修例增設「申請前甄別程序」不符成本效益,認為特首沒必要審批同一事項兩次。林定國稱加入程序正正為予防止有人濫用申請機制,以免浪費時間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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