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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虐兒案24歲前員工囚3個月 官批被告為脫罪編造藉口卸責 (19:08)

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其中一名24歲前女員工涉將兩歲男童掟落軟墊上,又拉扯男童致其頭部撞牆,今(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成,判囚3個月。裁判官葉啟亮表示,被告自辯稱將男童輕放地上,明顯是掩耳盜鈴,為了脫罪而編造藉口。葉官又指,男童事發前一晚發燒,被告明知男童身體不適仍施襲,造成不必要痛楚。

案發時21歲、現年24歲的被告陳靄盈,被控於2021年12月2日虐待兩歲男童X。控方指稱被告四度拉扯X的手腳,致X頭部著地和撼牆等。被告早前自辯表示X一直哭鬧,被告以粗魯手法對待X,讓X留在軟墊範圍內活動。

葉官裁決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X哭泣不足短短10秒後,被告就拉扯X的手,法庭不會接納被告的供辭。葉官又指,被告形容自己將X粗魯地放下,但「放」應該指小心輕放,而被告拉扯X的力度相當大,直接令X的上半身懸空和反轉身體,遂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修畢幼兒教育高級文憑課程後加入童樂居,涉案四次襲擊在一分鐘左右發生,被告並非有意向小孩「出氣」。葉官聽畢表示,雖然沒有醫療報告說明X的傷勢,但法庭要向幼兒照顧者發出明確信息,虐兒會引致嚴重後果。葉官批評被告受委託照顧小朋友,案發時明顯濫用社會和公眾的信任,更誣捏X鬧情緒,明顯屬推卸責任,欠缺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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