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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斷警無名指 港大畢業生上訴被駁回 (17:26)

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巿廣場衝突中,港大畢業生杜啟華因襲警和咬斷警長的無名指,被裁定擾亂公眾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共4罪罪成,判囚5年半。及後杜啟華就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彭寶琴今(16日)聽畢雙方陳辭後,認為案中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批上訴許可,並在3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上訴人杜啟華,針對「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兩罪提出上訴。杜於審訊期間抄寫筆記,聞判決後表現平靜。

上訴方指出,杜啟華當時被多名警員制服及向後拖拉,有人按著他臉部,質疑杜能否在少於1秒時間,意識到自己口中物品是警員手指。當時杜被拖拉時曾「咬牙切齒」,不代表要做出傷害警員的動作。彭官聞言道「襲擊通常都係電光火石之間,殺人都係一刀。」

上訴方續指,控方須要證明被告是在1秒內意識到警員手指伸進他口,並且有意圖下作出傷害,魯莽行為並不足以支持定罪,須具有特定意圖。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法官在裁決時,已裁定杜大力咬噬口中異物時,他預見該異物必然是其中一名嘗試制服他的警員之手指,故認為上訴一方的理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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