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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增修訂 海外律師向法庭申參與國安案前須先獲特首批准 獲准參與後可被覆核 (21:17)

政府計劃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為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設審批機制。政府為機制提出進一步修訂,新修訂除於專案認許申請前加入審核程序,亦於申請後加入覆核機制。海外律師向法院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必須向律政司長發出通知表明意向,並提供理據及佐證解釋,特首如認為有關申請有「確實機會」,就可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讓申請人可辦理專案認許申請。

政府解釋,申請前甄別的程序旨在排除一些毫無理據,以致會浪費法院及特首時間和資源的申請,確保只有有充份理據而有確實機會成功的申請,才應由法院處理及由特首發出證明書。

律政司亦建議,若海外律師獲認許參與國安案後,而相關法院或律政司長認為有必要覆核所發出的特首證明書,或有必要檢視有關案件是否本應視為國安案件,相關法院須向特首提出,並取得新的特首證明書。

律政司表示,有關建議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後,將來擬就專案認許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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