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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署工人認未經許可向同僚借貸57萬元候判 調查揭被告未還清款項 (16:19)

一名水務署工人於約一年半內以支付家人手術費等藉口,多次未經許可向六名同事借貸,涉款共約57萬元,其後亦無償還大部份款項。被告今日(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26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裁判官莫子聰指出,涉案貸款金額大,案情嚴重,會考慮判處監禁刑罰,並將案件押後至3月31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准被告以現金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張立勤(34歲)於2019年8月加入水務署任職二級工人,月薪約1.4萬元。他於案發時被派駐長沙灣辦事處,負責協助技工進行水務維修工程,並向一名二級監工匯報工作。

被告於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間,先後多次向6名水務署同事及其上司借錢,聲稱有緊急用途,包括支付家人手術費用、代家人還債、還款予放債人及從放債人贖回物業等,並從6人接受26筆貸款共約57萬元。

廉署接獲水務署轉介個案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從該六名同事分別借貸5,000元至355,000元不等,而他沒有按相關政府規例,即《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就接受該等貸款索取許可。調查又顯示,被告並沒有償還大部分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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