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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罪成 (10:26)

支聯會涉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經16天審訊,押後至今(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相信警方合法發出案中的通知書,而各被告刻意不提供資料,裁定3人罪成。案件押後下周六(11日)求情,其間鄧、徐保釋候訊,鄒則就另案繼續還押。

警方國安處於前年8月25日,以懷疑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為由,按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向支聯會多名常委發通知書,索取支聯會的財政、活動等資料,其中5人事後被控本案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最高刑罰是監禁半年、罰款10萬元。鄒幸彤等3人不認罪受審,前常委梁錦威、前幹事陳多偉則認罪,已服畢3個月刑期。

辯方多次要求交代警方指控支聯會是哪個外國組織的代表,惟控方申請「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用代號稱呼相關組織及人士,以免令警方調查方向曝光;辯方則質疑,上述組織身份是公開資料,無必要隱去,亦令辯方無法抗辯,致審訊不公。

涉及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的鄒幸彤,須繼續還押,她散庭前與旁聽者揮手。繼續保釋的鄧岳君、徐漢光則一同步出法院大樓,鄧岳君手持六四25周年時支聯會刊發的《港支聯通訊》說:「今日係3月4號,希望嚟緊大家紀念六四34周年」。

羅官裁決時總結,辯方主要爭議警方是否合法發出索取資料的通知書,質疑警方行動是不符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人權。羅官則指國安法訂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容任何法律程序挑戰,故警方依據的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亦是「不容挑戰」;附表5要求警方「有合理理據相信」受查者是外國代理人,此標準不低、「難以受批評」。

判辭又指出,「外國代理人」在香港是新概念,而僅僅是外國代理人不違法,亦沒有登記機制,「一切是由零開始」,需仔細調查隱藏的代理人。支聯會自1989年成立,不斷圍繞六四事件舉辦活動,與不同本地或外地組織合作,當局必定需要支聯會常委、員工名單、財政報告等資料來調查,「並非漁翁撒網,而是限於某時段和性質」,相信警方「已有節制和自制」。

至於警方是否有權索取國安法生效前、追溯至1989年的資料。羅官指出「國家安全的概念不只是限於某個時間點」,一些持續、有累積效果的行為,可能挑戰國家,故辯方不能質疑通知書的追溯力。

羅官總結案中的證供,認為警方真誠相信調查報告內容真確,「盡力及專業地作出分析」,繼而發出通知書。而警方索取的資料大部分只追溯至2014年,部分是稅務紀錄等支聯會需要保存的資料,鄒幸彤作供時亦能解釋部分警方指控,反映她一早掌握該些資料,但各被告不曾嘗試交出資料,更曾公開在記者會表明拒絕交出資料,最終亦沒有交出,故裁定各人罪成。

警方根據支聯會在2018年接受「組織4」的兩萬元「資助」,懷疑支聯會是其代理人。但鄒幸彤指出,該批款項是「六四紀念館」捐款,只佔擴館眾籌的400份之一,質疑警方無足夠理據發出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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