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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編輯攜雷射筆及行山杖藏武罪成囚8個月 官批被告「邊作供邊砌詞」 (18:46)

現年27歲的男編輯2019年在旺角攜有兩支雷射筆等,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葉啓亮今(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指,被告供詞凌亂、不合邏輯,「邊作供邊砌詞」,裁定被告知悉街道有衝突發生而打算以有關裝備應對,罪名成立。裁判官稱涉案雷射筆可造成一定程度傷害,案發距今雖逾3年,惟並非控方延誤檢控所致,終判被告囚8個月。

被告唐健豐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管有兩支雷射筆、一把雨傘和一支行山杖。辯方在審訊時爭議有份拘捕被告的警員看不到雷射筆由被告哪一隻手跌落,裁判官反駁當時情況電光火石,警員要在短時間內制服「手舞足蹈」的被告,加上雷射筆體積小,故看不到屬正常。

被告自辯則稱當日原本打算行山,但天氣不佳改為到旺角購買行山用品。裁判官認為,被告知悉當日天氣情况卻無帶雨具,仍然選擇前去未曾到過的地方行山,不合邏輯。被告打消念頭、出發到旺角前又突然買雨傘,做法令人費解。

裁判官續指,被告稱涉案行山杖於2018年購買,惟當控方指出行山杖的製造日期為2019年6月,被告支吾以對,搬出新說法指與家中另一支行山杖混淆,供詞凌亂、不合情理又顯得猶豫不決。最後,被告無如他所述,看到危險情况後離開,反而逗留在場。考慮所有環境證供後,裁判官裁定物品用作傷害他人之用,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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