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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兩被告認罪減刑不足三分一 提刑期上訴 (12:39)

「光城者」7名成員涉擺設街站及提倡「武裝起義」,早前承認《港區國安法》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兩名男被告在國安法的「最低刑期」制度下,判囚5年至5年3個月。司法機構資料顯示,兩人昨(27日)提出刑期上訴。

光城者案牽涉7名被告,其中5名中學生已判入教導所,另外兩人倉務員蔡永傑(21歲)和售貨員陳右津(26歲)早前判囚5年及5年3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認為,兩人鼓吹的「無底線」革命主張,「絕對不可以在這個社會裏出現」,判斷本案「情節嚴重」,採納國安法的「最低刑期」,兩人未獲認罪後三分之一減刑。郭官採納5年半為量刑起點,考慮兩人認罪後減刑至5年,即兩人各減刑期16.6%及9%。

翻查資料,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上訴案「呂世瑜案」,理大男生呂世瑜早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聆訊尚未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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