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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國安案列「情節嚴重」失認罪減刑 呂世瑜申終院上訴許可 (18:07)

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原本判囚3年8個月,控方指出不符合「情節嚴重」類別的刑期門檻,最終呂遭改判監5年,失去認罪的三分一減刑。他不服提上訴,是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上訴案,上訴庭早前考慮後駁回。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呂已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聆訊尚未排期。

上訴庭早前在判辭指,本地的判刑法律必須以維護國安的目的,遇有不一致之處,需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當中列名「情節嚴重」者須處5至10年刑罰,故5年的最低刑期屬強制性。法庭亦考慮國安法33條列出的三種減刑因素,即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其他求情因素包括審訊時認罪等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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