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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電筒照警 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准上訴至終院  (19:48)

2019年10月,多區示威者抗議《禁蒙面法》。案發時16歲的男學生以白光手電筒,照射位於黃大仙新光中心附近行人天橋的警員,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其後在高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今(20日)獲終審法院以案件具合理爭辯之處,批准律政司申請,並排期於6月23日開庭審理上訴聆訊。

申請人為律政司長,答辯人麥永華(現年18歲),原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連同杜姓男子非法集結。

終院判辭指出,律政司指高院法官錯誤引用「盧健民案」及「蔡健瑜案」,裁定答辯人參與非法集結並非不可抗拒的推論,終院認為此議題具合理爭辯,並以案件涉實質及重大不公之處,批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

高院法官早前裁定,一男一女案發時以雷射筆射向警方,答辯人當時亦曾持白光電筒射向警方,其行為雖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最多顯示他獨自作出非法集結罪,法庭不能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裁定上訴人伙同一男一女參與他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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