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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 倡法院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申請前 須取特首證明書 (17:17)

因應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釋法,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以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政府向立法會提出建議,法院在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專案方式認許之前,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若特首認為有關人士於涉及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會不利國家安全,法院不得於有關案件認許有關人士為大律師。

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解釋,指特首發證明書前,會判斷:

  • 有關人士於相關國安案件中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 有關人士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律政司亦建議,新要求涵蓋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與《港區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相關的案件。律政司認為修例建議可體現《港區國安法》第47條及人大常委解釋第三條的精神。

政府計劃於今年第一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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