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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解釋為男童拉筋 童樂居幼兒工作員虐兒罪成 官斥被告行為陰險明言判監 (18:48)

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45歲幼兒工作員涉抓住兩歲男童的腳壓向其面部,她否認虐兒罪後受審,今(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裁判官在定罪後,斥被告傷害男童的行為「陰險」,既令男童受到痛楚,又不致留下明顯傷勢。被告須退押至3月2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表明判處即時監禁屬無可避免。

被告周翠英(45歲)報稱幼兒工作員,她否認於2021年12月14日在童樂居故意襲擊兩歲男童B。被告受審時供稱,案發時觀察男童未能入眠,故為他做伸展運動助眠,實無意傷害男童。

裁判官梁雅忻裁決時指,被告呈交有關為兒童做伸展運動的刊物,其中一份《兒童拉筋小常識》列明需預先為兒童熱身,其後伸展過程中切忌猛烈或過急的施力。梁官遂指,被告的說法矛盾,她自稱根據教學而為男童壓腿伸展,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她沒有替男童熱身,且按壓動作急快,加上只是右左腳各壓一次,難有足夠理由相信起到放鬆助眠的功效。

梁官又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曾在同事經過時,暫停對男童的動作,反映她在觀察會否有人目睹她的行為,其後男童被壓腿時,他曾揮動雙手以反抗,狀似想推後被壓前的腿。考慮上述因素,推論被告假藉壓腿而懲罰男童,有意令男童受到不必要苦楚,裁定她罪成。

辯方求情稱,被告大半生都投入幼兒工作的行業,前上司及童樂居前院長都對被告有良好評價,而她罪成後恐難以繼續幼兒工作,已是最大懲罰。惟梁官斥被告虐待行為陰險,男童無法向他人投訴遭虐待,令案情嚴重,故判處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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