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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仁生擲玻璃樽罪成欲爭議非當事人 官斥理據「牽強莫名」拒批上訴許可 (12:54)

案發時就讀樹仁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的男生,2019年10月6日反《禁蒙面法》示威期間,被指在深水埗一後巷投擲正在燃燒的玻璃樽,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罪成,判囚4年9個月。他不服定罪擬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16日)拒絕批出許可。法官彭偉昌直言上訴理據「牽強莫名」,法庭有堅實基礎裁定申請人就是投擲玻璃樽的人。

申請方指,本案唯一爭議點在於申請人鄭永揚(22歲)是否如答辯方所指,在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的男子X。彭官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X投擲完玻璃樽後轉身走入後巷,與申請人被截停的位置相同,而後巷無其他出口;另外,申請人的背囊染有與玻璃樽內相似的高度易燃溶劑。

彭官並反駁申請方的擬上訴理據「牽強莫名」,根本不應該提出。申請人當時戴鴨舌帽、穿窄腳褲、背囊有啡色邊等,與X脗合,後巷無其他人與其衣著相同。綜合上述因素,法庭有堅實基礎推論申請人是縱火者,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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