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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兩男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判囚5年至5年3個月 (17:15)

「光城者」7名成員涉擺設街站及提倡「武裝起義」,早前承認《港區國安法》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5名中學生判入教導所,餘下兩名男被告則押後至今(9日)於區院判刑,待處理法律爭議。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認為被告鼓吹的「無底線革命主張,絕對不可以在這個社會裏出現,更遑論在這個社會中散播」,判斷屬控罪中「情節嚴重」者,終判兩人入獄5年至5年3個月。

今判刑的兩名被告為倉務員蔡永傑(現年21歲、下同)、售貨員陳右津(26歲)。

本案涉及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設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者可處5至10年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則可處5年以下刑期。 郭官處理5名介乎16至19歲被告的判刑時,認為本案情節嚴重,但不排除他們因不成熟而犯案,故裁定為情節輕微,終判入教導所,羈留時期最多為3年。

郭官判刑時指,兩名被告為倉務員蔡永傑(現年21歲、下同)、售貨員陳右津(26歲)透過光城者名義發言,鼓吹武裝起義,即無底線的流血抗爭,他們並非局限於談論計劃而未實行,而是已將其非法謀劃「付諸實行」。雖然無證據顯示有人受煽動,但被告對其想法深信不疑,證明社會上有機會有人受煽動,「尤其是不少人對《國安法》持有不少偏見」,而只要有一小撮人甚至一個人受煽動,便可能嚴重危害社會穩定。

郭官續指,單單考慮被告鼓吹以無底線流血革命來推翻政權,已足以令本案屬國安法中的「情節嚴重」一例。其中蔡永傑是光城者的創辧人,可推論組織理念是來自他,他更找來其他被告加入組織,煽惑他人組成串謀;蔡積極參與組織活動,在街站及記者會發言、接受網媒訪問,亦是控制組織的社交平台,可向無限的人散佈組織的煽動主張。郭官採納6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蔡案發時未滿21歲,減刑半年。

至於陳右津,郭官認為他在外國生活7至8年,明顯是成熟的成年人,不相信他受人唆擺加入組織,而他在記者會上充當英語翻譯,明顯是「試圖向國際人士宣揚該組織的理念」,考慮他實質參與較少,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

郭官總結,兩人的案情皆屬「情節嚴重」,須參照國安法規定,判處不少於5年的監禁,故考慮兩人認罪後,減刑至5年;蔡永傑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可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判囚半年,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是63個月。

控方今早陳辭指,控罪是根據國安法第23條提控,故上述刑期分級制適用;辯方則認為,控方以「串謀」罪提供,是結合《刑事罪行條例》159A條與國安法提控,故應適用《刑事罪行條例》159C(4)條就罰則的規定,即套用國安法的最高刑期,但最低刑期不適用,即使法官裁定本案「情節嚴重」,仍不受制於5年的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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