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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灣仔衝突暴動罪脫 律政司上訴稱被告「企圖暴動」遇官質疑 (17:42)

2019年10月6日「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男女被指在灣仔參與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脫,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罪脫裁決提上訴,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可裁定各人「企圖暴動」罪成。案件今(31日)於區院(移師西九龍法院)提訊,法官認為律政司在原審時沒有提出「企圖暴動」罪,欠基礎於上訴階段爭辯,律政司則冀法庭「持開放態度」接納新議題。案件押後待律政司修改上訴議題,各被告續准保釋。

上訴方是律政司,5名答辯人為17歲男學生、李安翹(19歲)、蘇雅賢(23歲)、謝兆雄(24歲)及陳樂燊(28歲),5人暴動罪名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罪成,分別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10周監禁。

上訴案今於區院提訊,由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處理律政司呈交的上訴議題。律政司爭議高官沒有考慮即使暴動罪脫,仍可裁斷他們企圖參與暴動,判「企圖暴動」罪成。答辯方則反駁,律政司在原審時不曾提出「企圖暴動」的交替控罪或修改控罪,亦沒有邀請法庭考慮各人是否企圖犯案,加上控罪已列出暴動地點,不可能指控被告身處暴動現場而企圖參與。

高官則同意,「企圖犯罪」用於指控被告未及到場犯案,故本案只能判斷被告在場是否參與暴動。他又確認原審時律政司不曾提出「企圖暴動」罪,故他無責任考慮;律政司回應,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59G條,控方毋須加控或改控「企圖」控罪,而據相關案例,即使原審法官無犯錯,亦應持開放態度考慮上訴議題。

律政司另爭議法官錯誤推論17歲男學生沒有擲汽油彈。答辯方則指出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不可推翻原審法官對案情的裁斷,質疑律政司聲稱不爭議案中事實,卻「旁敲側擊」地挑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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