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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覆核後續裁定海綿彈射記者投訴「無法證實」 涉事記者否認曾碰警員 (16:22)

2019年11月反修例運動期間,時任商業電台記者採訪時被防暴警察驅趕,轉身離開時被警員從後射海綿彈擊中。涉事記者事後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投訴警察課認為指控「無法證實」。涉事記者要求覆核,監警會指投訴警察課覆核個案及相關片段後,認為調查並無任何不妥之處,故調查結果應維持不變,監警會亦同意結果。涉事記者事後向本報表示,對案件經覆核後,警方及監警會仍維持有失事實的結論,感到極度失望及不同意調查結果。

涉事鄭姓記者認為,警方信件指他當時「衝上前用手觸碰一名警務人員的手部」屬陳述失實。涉事記者指,他當時在採訪期間,留意到其中一名警員一度與穿記者反光衣的人有肢體推撞、曾用手推其中一人的手機雲台、有意扯開其防毒面罩,認為行為有不妥,而上前拍攝其行動呼號,為避畫面晃動看不清文字,因此用手指向該警員的「行動呼號卡」,讀出編號,其時警員用手接觸涉事記者前臂,而非記者「衝上前用手觸碰一名警務人員的手部」,故警方指警員因此發射海綿彈難以構成「合理」,發射目的的合理性成疑、亦不符「最低程度武力」原則。

涉事記者亦引用傳媒2019年披露警方的《程序手冊》,指武力使用分為六個等級,「40毫米發射器(反應彈)」即今次事件中的「海綿彈」,屬低殺傷力武器,在應對「暴力攻擊」,即「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才應使用,認為警方向行使合法採訪權利的記者發射海綿彈,與警方《程序手冊》不符。

涉事記者又引《警察通例》第39章,「在事發現場的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以及《警察通例》第1章列明《通例》屬強制規定,不遵從者可能須被紀律處分,指涉事警員未有履行《通例》要求。

 

涉事記者稱,理解警方執法困難,亦不再介懷事件,但他期望向公眾釐清事實,亦冀警方以專業精神服務社會,以嚴守紀律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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