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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涉8.11尖沙嘴衝突囚36至45個月 一人暴動罪脫藏武罪成 (13:03)

2019年8月11日尖沙嘴警署外衝突,8名男子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一人承認暴動罪,另有6人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成,7人今(28日)於區域法院判囚36個月至45個月。案中另一人裁定暴動罪脫,但在公眾地方藏武罪成,判囚11個月。法官林偉權表示,無證據顯示涉案被告在暴動持領導角色,但社會運動往往由「多數不積極者鼓勵少數施暴者」,如果沒有前者支持,後者勢單力薄,「不會明目張膽地破壞社會安寧」。

8名被告為社工馬孝文(現27歲,下同)、冷氣技工鄭智健(25歲)、散工吳柏熹(24歲)、馬會職員譚煒誠(26歲)、楊梓信(26歲)、地盤管工陳振華(32歲)、電腦技術員陳嘉(35歲),以及大學生林祖童(24歲)。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表示,本案暴動並非最嚴重的一種,但事發於尖沙嘴核心地帶,且有警員被汽油彈燒傷雙腿,須判阻嚇性列罰。辯方求情指,本案逾3年前發生,被告候審承受壓力,冀額外減刑。惟林官反駁,控辯雙方在暴動案的爭拗甚多,導致審訊時間較長,「歸根究底是被告犯法,造成時間流逝,實難怪人」。

林官就暴動罪採納48個月為量刑起點,所有被告沒有案底,獲減刑3個月;另有被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減刑一個月。對於出庭自辯的吳柏熹、譚煒誠及陳振華,林官形容他們「偽辯」,不給予刑期扣減。林官提及,陳嘉患有克隆氏症,考慮其健康狀况,酌情減刑3個月。

除了暴動罪,鄭智健另承認管有雷射筆,總刑期為36個月。陳嘉另涉管有芥末噴劑,總刑期為42個月。馬孝文裁定暴動罪脫,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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