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因應MIRROR演唱會事故,向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STUDIODANZ)提出15項檢控,指三間公司分別涉及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案件排期在3月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舉行首次聆訊。
勞工處因應MIRROR演唱會事故,向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STUDIODANZ)提出15項檢控,指三間公司分別涉及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案件排期在3月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舉行首次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