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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生涉2019年藏攻擊性武器等囚6個月 高院今判上訴得直 稱膠紙不能定罪 (19:18)

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與另外4人,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九龍遊行中參與非法集結、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違反《禁蒙面法》等共13罪,去年中被裁定全部罪成,判囚6至8個月。其中1名中大男學生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23日)頒下判辭,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上訴得直,非法集結及蒙面兩罪則維持定罪原判。

上訴人梁馨駿為21歲中大學生,他被判囚6個月,現已服畢刑期。高院法官指出,本案原審後,上訴庭在其他案件中裁定涉案膠紙只是一般家庭用的簡單修補工具;即使上訴人承認該卷膠紙是用來把他人的手黏在一起,也不能裁定該卷膠紙在可定罪範圍之內,因為該卷膠紙並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因此撤銷上訴人有關膠紙的控罪,相關判刑亦撤銷。

至於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兩罪,高院法官指出,本案原審時,終審法院仍未審理盧健民案的罪行元素,難以期望裁判官會採用和終院一致的表述。當時裁判官根據時間性、上訴人的行為、衣著、裝備、各相關地點作慮,裁定上訴人沒可能是圍觀者或過路人,也不是只純粹身處示威人群之中,而是逃跑中的非法集結者之一,認為裁定是穩妥的,有充份證據支持,故上述兩罪上訴則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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