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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違租契案 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 (14:59)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和前行政總監黃偉強,隱瞞力高顧問租用將軍澳工業邨的處所營運,違反科技園租契,早前被裁定欺詐罪成。法官陳廣池今(10日)在區域法院判處黎智英監禁5年9個月,黃偉強則監禁1年9個月,另向黎智英頒下取消資格令8年,黎須支付罰款200萬元。陳官批評黎利用傳媒機構「保護傘」行事,明顯以其傳媒大亨的地位,令科技園更「投鼠忌器」;又說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就他遭檢控,指這等同攻擊新聞自由。

陳官今引述背景報告指,首被告黎智英為傑出的傳媒大亨,他認為自己沒有做錯,只為家人承受壓力感歉疚,本案並非重大商業欺詐及手法不複雜,但黎有其重要角色,罪行屬於嚴重。

對於辯方稱,力高只佔用處所面積的0.16%,沒違背報業用途,陳官反駁,辯方錯誤理解欺詐罪的嚴重性,若有第四權的傳媒機構容許未有領牌的公司佔用處所,豈不是濫用傳媒形象的「保護傘」犯案,令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這正是加刑考慮,因為黎智英和壹傳媒在本港具有一定社會地位及擁護者。

陳官對黎智英提出6點加刑因素,本案不涉及破壞誠信,但控罪橫跨17年多,力高在簽租契前已進駐處所;力高作為黎的私人公司可獲租金優惠,不會被迫遷;黎的私人開支可當作是力高的營運開支,力高對他有其私人利益。

此外,陳官推論另有10間事後遷出的公司亦沒申領牌照;黎不是一人犯事,是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作出欺詐,罪責有如每天偷竊並持續十年;力高沒列在處所水牌之上,科技園職員巡查多次未能發現。黎沒有求情,因他同意不少案情減刑3個月,就兩項欺詐罪判囚5年9個月。而力高涉案期間節省約205萬元租金支出,黎須罰款200萬元。

陳官稱,次被告黃偉強是行政部主管及老臣子,他聽取黎和上司的指示犯案可謂「助紂為虐」,他知情並積極參與執行欺詐,濫用政府所批出的低廉土地,使承租人「自肥」或自我方便。陳官接納黃聽取指示及忠於黎智英,並體諒其疾患而酌情減刑9個月,就一項欺詐罪判監1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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