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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案一幼兒工作員否認虐兒 今裁定9項罪成判囚15個月 (15:58)

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一名24歲幼兒工作員否認9項虐兒罪受審後,今(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裁判官莫子聰判刑時指,幼童基於原生家庭出現問題,經法庭轉介至童樂居,更需要愛心及呵護,被告作為照顧者卻施以暴力襲撃,「恃住自己年長二十幾歲欺負幼童,行為十分可恥」,莫官又批評被告試圖美化其劣行,惟惡行均被記錄在閉路電視,無所遁形,最終判處她監禁15個月。

被告李慧雯(24歲),9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發生於2021年11月19日至12月20日,涉及9名受害幼童、7次襲撃事件。

莫官裁決指,被告的口供與閉路電視片段大相逕庭,被告分別將1歲男童G及R的前額向後翻,令二人仰天倒在軟墊上,R 更在地墊上輕微反彈,當時被告有類似「拉弓」的動作,可見力度猛烈,不是輕拍。此外,被告以手拍打1歲AK頭部及搖他的臉,被告辯稱是與AK「傾傾件事」,但兩者極不脗合,被告所為更似是體罰。被告更辯稱將一名不知名幼童放到後方時「意外甩手」,然而片段見到被告作出「拋」的動作,莫官裁定被告證供不可信不可靠,所有辯解「都係自欺欺人既砌詞狡辯,並非真相,都無機會係真相」。

莫官稱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作供時多次解釋其行為只為讓幼童們「休息」,試圖美化其劣行,但事實上其惡行已記錄在閉路電視,無所遁形。莫官指出,涉案幼童年僅3歲或以下,他們站立及步行尚在揣摩階段,不時會跌倒,「但如果成人施加猛烈襲擊就另作別論」,幼童容易反應不及,存有受傷的風險,而被告修畢幼教高級文憑,「顯淺嘅道理,被告無理由唔理解」,基於被告令9名幼童受到不必要苦楚,裁定9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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