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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麻地「圍堵理大」暴動案首定罪 11人暴動罪成 (15:20)

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大,有市民在附近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引發警民衝突,213人在油麻地被捕,其中11男否認控罪受審後,今(3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4人再被裁定藏武等罪成,11人須還押至12月17日求情,12月31日判刑,屆時連同早前已認罪的「12港人」郭子麟及IVE學生一同處理判刑。警方在庭外表示,被控暴動的213人被分拆成17案,本案為首宗經審訊後被定罪的案件,警方歡迎法庭裁決。

11名被告今被裁定暴動罪成,依次為文員李卓珩(案發時23歲,下同)、地盤工陳駿煒(24歲)、IVE學生劉嘉樂(23歲)、攝影師鄭家裕(30歲)、獸醫護士廖卓賢(21歲)、理大學生馬宇亮(24歲)、酒店接待員謝澔庭(22歲)、倉務員容家俊(23歲)、運輸工勞尚文(22歲)、學生梁楀燊(18歲)、無業的張賀祺(28歲),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其中7人另涉藏武等罪,當中4人罪成,3人罪脫,如下:

○ 李卓珩「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脫

○ 謝澔庭及陳駿煒分別「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脫

○ 馬宇亮「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 劉嘉樂、鄭家裕、廖卓賢「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脫

暫委法官香淑嫻頒下判辭指,11名被告非居於暴動範圍,卻身穿示威者常見衣着,在場與警方對峙,藉以壯大示威者聲勢,鼓勵他人成為暴動一分子,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裁定各人暴動罪成。

法官續指,李卓珩及馬宇亮分別管有雷射筆及汽油彈,兩者可用作傷害人身,汽油彈更是示威者用以對付警方的武器;此外,陳駿煒管有的打火機燃料可用作縱火,謝澔庭身上的噴漆則可塗鴉或遮蓋公物,裁定4人面對的相關控罪罪成。

相關字詞﹕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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