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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案24歲被告否認9項虐兒罪 稱非體罰僅「合理改正」 (15:33)

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24歲幼兒工作員否認9項虐兒罪受審,涉及9名受虐兒童。辯方今(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辭指,被告即時制止兒童的頑皮行為,屬合理改正而非體罰,並特別提到,「童樂居係社會上好有多負面評論」,無意談及其他被告的行為或刑罰,但懇請法庭切勿「一刀切」下定論,強調並非每個看似襲擊的行為都涉及刑事責任。案件押後至12月9日裁決。

被告李慧雯(24歲),9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發生於2021年11月19日至12月20日,涉及9名1至2歲的受害兒童、7次襲擊,包括拍打兒童前額及頭部、將兒童揈向後方等。

辯方陳辭指,被告在庭上承認行為粗魯,惟涉案兒童年約1至2歲,言語能力不高,她不時需以身體語言輔助,當時她或只是向兒童示意,而非構成襲撃的行為,此外法庭需考慮被告是否有意圖令兒童受到不必要苦楚、以及事件的後果,辯方直指,本港案例不多,但大部分兒童受虐後都有明顯傷痕或醫療報告,本案卻無相關證據,即使兒童曾哭泣,亦不等同受到不必要苦楚。

辯方續指出,被告的行為不是事後報復,不屬「體罰」,但可能涉及「合法改正」,即在兒童做出過份頑皮的行為時,須即時制止,辯方引述蘇格蘭案例指,一位母親因被女兒咬手,而立刻(Instantly)打女兒頭部一下,法庭便接納此屬合法改正。

辯方重申,法庭需仔細考慮案件背景及時長、涉事兒童的年紀、被告的行為及相關法律原則才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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