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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逼男童為他手淫並拍攝 判囚2年半 (17:35)

男運輸工人去年涉在元朗洪水橋的公廁內及一輛貨車上強迫12歲男童為他手淫,其間以手機拍攝過程,並恐嚇將照片貼在男童就讀的學校,運輸工早前承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5罪,今(3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0個月。法官游德康批評,被告每次犯案均向事主贈送金錢禮物,利用對方滿足自己的性快感,考慮到事主年輕、被告有同類案底,以及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被告趙康勝(23歲)早前承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1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1項刑事恐嚇罪。

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有反社會人格,另有偏向男童的孌童癖好,評估其重犯風險高,需接受治療及增強社交技巧,以建立健康的性生活。惟辯方指出,被告否認孌童,他近日嘗試結識異性,決心改善與異性的關係。辯方提到,被告的父親在他年幼時離世,致被告缺乏監管,他承諾日後不會重犯。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比事主X年長10歲,二人年齡差距不算大,本案不涉武力威嚇,但犯案時間足足橫跨9個月。雖X的父親拒為X索取創傷報告,但當時12歲的X相當年輕,不難想像X所受到的創傷,而從片段所見,X並不情願地為被告手淫,且感到羞恥。

法官指,就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而言,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意發布X為被告手淫的影片,相信他或留待日後自用。至於刑恐方面,雖被告沒有向X發送涉事影片,但深信X看到被告的訊息,定必會憶起影片,因此不減本案嚴重性。

法官提到,被告每次犯案後會向X贈送金錢或禮物,利用X滿足其性快感,而被告的12項案底中,兩項與本案類同,均屬本案的加刑因素。除認罪扣減外,沒有進一步減刑,總刑期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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