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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民主派上訴8.18流水式集會案 稱原審錯誤理解「流水式」意思 (14:48)

2019年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9名泛民主派早前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及入獄8至18個月不等。其中7人就定罪和判刑上訴,上訴庭今(28日)展開為期三天的上訴聆訊。上訴方質疑集會一直由民陣籌辦,無證據顯示各被告參與事前準備工作;律政司則反駁從沒指控各被告與民陣一同籌劃集會,罪責是在於各人在案發時凝聚及帶領群眾遊行。

代表上訴人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辭指,原審區院法官胡雅文錯判「流水式」集會是各人蓄意違抗警方決定的計劃,而非疏散方式。余指出主辦的民陣早在警方反對集會前,已與警方商討「流水式」疏散群眾,反映「流水式」集會的目的是讓群眾散去。

余若薇續指,胡官斷定黎與其他被告有連繫(ties),但未能準確描述有何連繫。她舉例她與胞弟,即同場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亦是「有連繫」,但這不代表他們知悉對方所為;無證據指黎與民陣有連繫,僅指證他支持民主,不足以證明他參與集會。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則認為,法例針對在事前籌劃活動的「指定(designated)」組織者或其代理人,而本案一直由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申請集會及與警方交涉,可見陳才是組織者,單憑被告曾與陳交談便指控被告是組織者,「遠遠不及」刑事審訊的舉證標準。

上訴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經審訊後定罪,其中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獲判緩刑,7人皆不服定罪上訴,已服畢刑期的4人另就刑期上訴;同案認罪的區諾軒、梁耀忠則沒有上訴。休庭前,黎智英向旁聽席揮手及竪起大拇指,梁國雄則高呼「公民抗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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