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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生拒捕罪成上訴被駁回 官信警用合理武力 (16:44)

2019年11月8日,科大生周梓樂逝世,多區出現警民衝突。一名中大男碩士生涉在黃大仙廟外向警員踢膝批踭,裁定拒捕罪成,判囚3個月。男生不服定罪上訴,今(25日)於高院遭駁回,須即時服刑。上訴方指,上訴人被捕的傷勢是由警員用亂棍或其他物品襲擊所致。惟法官反駁,上訴人當時側臥或俯臥在地,其背部卻絲毫沒有受傷,形容「實在匪夷所思,不合常理」,並認同警員當時使用合理適當的武力。

上訴人吳玠寬(30歲)為中大哲學系碩士生,報稱任職採購員。上訴方指,上訴人被捕後手腳受傷,須留院一星期,傷勢頗嚴重,惟警員證人表示不知道他為何受傷,與證供有矛盾,故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仔細比對警員供辭,就裁定警員作供誠實,導致定罪不穩妥。

法官黎婉姫判辭中稱,辯方律師盤問控方證人時,明確地指出辯方說法,即上訴人的傷勢是由警員用亂棍或其他物品襲擊所致,故原審必然知悉辯方的立場,評估證供時不可能遺留上訴人傷勢的證據。黎官認為,裁判官身為事實的裁斷者,有權拒絕接納辯方的說法。

黎官又提及,上訴人被人擊打時,是側臥或俯臥在地,歷時5分鐘之久,但出奇地,其背部沒有受傷,其證供亦從未提及背部疼痛,形容「實在匪夷所思,不合常理」。

黎官續指,警員曾發出警告,故在場人士必然知道他們是警員。警員追截上訴人,他作出激烈反抗,更以手踭撞擊警員右臉,警員遂用警棍打他大腿及再作出警告,但上訴人依然反抗,警員才使用胡椒噴劑。黎官認同原審所指,警員當時使用合理適當的武力;另黎官指,上訴人對警員的激烈抵抗,明顯不構成合理的自衛行為,故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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