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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信託人涉違社團條例被判罪成判罰款 官指612符社團定義兼未註冊 (12:08)

已停運「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有註冊為社團,涉違反《社團條例》的案件,經7天審訊後,今(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612基金並非純粹為慈善目的而成立,符合條例中所指的「社團」;首5名被告作為信託人運用公信力向公眾籌款,以達到向抗爭人士提供支援的目的,為推動基金的重要決策人,5人連同基金秘書需按照基金宗旨行事,有相互權利及義務,屬社團幹事,由於6人不曾為基金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遂裁定6人罪名成立。嚴官考慮社團規模、違規時間、各被告的角色後,下令5名信託人各罰款4000元,基金秘書施城威則判罰2500元。

6名被告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基金秘書施城威,各被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的傳票控罪。

吳靄儀聞判後在庭外表示,在香港而言,本案為首宗針對《社團條例》5C條、即沒有註冊為社團的案件,故此裁決關乎社會上很多人,會仔細研究判辭再決定下一步行動。陳日君則指,留意到外國報道指他被捕,但強調牽涉在本案只因「係基金一分子」,希望本案「唔好同宗教自由拉上關係」。

嚴官裁決時引述控方陳辭指,《社團條例》在1949年的立法原意,社會秩序或受到外部局勢影響,故需備存本港社團的紀錄加強管制權力,雖「註冊制度」一度被改為「通知制度」,但1997年起再次沿用前者,同時賦予保安局局長禁止社團運作的權力,前提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秩序、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

嚴官表示,可見條例目的是維護國家及公共安全,考慮上文下理後,裁定條例中的「社團」是指按照共同宗旨而建立,並為實現目標,互相協作結合而成,且觸及公眾,並與政治團體有聯繫。

本案而言,612基金在短時間內成立一個有系統的組織,另設有網站、Facebook專頁及熱線電話,與公眾有緊密互動,然而基金沒有成立為法團的公眾性質信託,亦非純粹為慈善目的而成立,因此是受條例所監管的「社團」,需要註冊。

各被告的角色方面,嚴官指2019年6月15日,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以信託人身分,公開宣布成立「反送中受傷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相信4人最遲在當日已有同共理念,透過個人公信力及專業知識向公眾籌集資金,以實現向抗爭人士提供支援的目標。其後陳日君應邀加入,顯然是認同4人的理念,5人更一同簽署信託契約,多次召開會議,職務類似為會長及副會長,而吳靄儀在多次記招上擔當主要發言人,更似是基金會長。

嚴官續指,雖辯方稱施城威的角色僅屬「獨立承包商」,然而施有權參與基金決策的討論,亦需按各人認同的財務守則處理事務,擔任秘書或司庫職務,可見6名被告有相互權利及義務,屬社團「幹事」,而612基金在成立後一個月,及至2021年10月31日解散一直沒有註冊,故此作為幹事的6人違反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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