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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局男生參與中大遊行判入教導所 官指屢次犯案引社會厭惡 (15:16)

前年11月19日中大畢業禮約百人校內遊行,警方國安處原先控告兩男子干犯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控方及後改控非法集結罪,曾手持「光時」煽動橫額及高呼「香港獨立」的職訓局男學生早前認罪,今(23日)在區院判刑,法官王詩麗稱案情嚴重,被告帶領遊行,角色非常鮮明;而他屢次犯案,守法意識薄弱,判處更生中心未能反映罪責,加上考慮社會對不斷犯案者的厭惡,遂判他入教導所。

辯方求情稱,首被告唐綽謙(現20歲)有深切悔意,望法庭判處更生中心。王官引述求情指,在基層家庭成長的唐性格內向,他患抑鬱症曾入院治療,於2019至2020年間感迷惘和精神有異,他受同輩排斥和缺乏自信下犯案。

王官指出,當時正值反修例運動,中大曾經發生大型示威,示威者高叫煽動口號,並手持備受「國際關注」的十二港人名字紙張。他們無視警告遊行堵路,有人追罵保安,場面混亂,可能有人襲擊保安。示威者刻意戴上「V煞面具」,讓人難以辨識,方便行動升級,為所欲為,而辯方稱本案遊行和平的說法是輕描淡寫。

王官續指,遊行歷時一個半小時、途經多個主要地點,規模不小,唐非中大職員或學生,他戴上口罩屬有備而來,即使他陪同次被告到場,他明知而在前線帶領遊行。

王官表示,唐就屯門遊行非法集結案及虐畜案,先後兩次被判入更生中心。他犯下遊行案後,於理大衝突被捕保釋時,再干犯本案為嚴重之處,顯示他漠視法紀;他過往共有10次定罪紀錄,其守法意識非常薄弱。王官考慮到被告輟學後受損友影響,平衡阻嚇及更生目的後,判他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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