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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12港人案廖子文獲准保釋候刑期上訴 (13:22)

廖子文頭戴黑色鴨嘴帽,下午一點許步出高院囚室,登上一輛的士離開。(譚希琳攝)

涉「12港人」案的廖子文涉於2019年在灣仔一單位管有半製成汽油彈等物,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的交替控罪,及涉及他偷渡潛逃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兩案總刑期31個月。廖子文不服刑期上訴,並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23日)批准廖子文以現金兩萬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廖子文頭戴黑色鴨嘴帽,下午一點許步出高院囚室,登上一輛的士離開,其間有6名懲教人員在旁戒備。

上訴人廖子文(19歲)2020年12月底在內地服畢4個月刑期後回港,還押懲教署。他其後承認兩罪,先後判囚10個月及27個月。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今年7月16日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判刑時,頒令其中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31個月,即廖子文在今年12月尾便刑滿。惟在判刑當日,廖已服畢妨礙司法公正罪的10個月刑期,懲教署未能按判決將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廖子文需服畢共37個月刑期。

游官事後補充判刑後記,指若他在判刑前知悉刑期未能分期執行,會進一步將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的刑期下調至21個月,令整期刑期維持在31個月,惟他已簽署判刑證明書,無權更改刑期,故建議廖子文可考慮上訴修補判刑上的缺陷。

廖子文上訴要求上訴庭修補上述判刑的缺陷,並申請保釋候訊,今年9月遭彭官拒絕。彭官今聽罷雙方陳辭,最終批准保釋,並會擇日頒下判辭解釋保釋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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