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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爬渠離理大案 官准控方加控鄭錦滿暴動 (18:09)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在警方圍堵下,有示威者經由水渠離開理大。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8人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5人不認罪受審,控方在法庭裁定表證是否成立前,申請加控鄭錦滿一項暴動罪,據悉控方指稱他蓄意留守理大,壯大暴動人群聲勢。暫委法官鄭念慈今(22日)在區院批准控方申請,鄭錦滿否認控罪。法官另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5人均不自辯,案件於明年1月14日裁決。

新增的控罪指,鄭錦滿在2019年11月17至20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代表控方的外聘大律師吳美華另申請呈遞其他證據,包括鄭錦滿的住址,惟法官直指,「我有個好大既擔心,會唔會令控方原本檢控的事實基礎擴闊咗」,辯方同意法庭觀察,反對控方申請。法官認為,在控方案情結束後再批准增加證據,不論以文件抑或傳召證人的方式,證據關鍵與否,結果等同控方擴闊檢控的事實基礎,「對被告係唔公平」,拒絕控方申請。

代表鄭錦滿的大狀作中段陳辭指,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理大渠口之大細是否足以讓人通過、是否能接駁至「公家渠」等,鄭錦滿面對的兩罪應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控方反駁指,證人已清楚說出涉事渠口高1.65米,其後更闊,又質疑鄭錦滿若非從理大而來,「咁佢從何而來?」。

法官最終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將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結案陳辭,並於明年1月14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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