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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涉「私了」律師陳子遷案 3人判囚19至34個月 一人判入教導所 (15:25)

4名男子涉前年在銅鑼灣「私了」事務律師陳子遷,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經認罪協商後,其中3名被告改為承認非法集結及有意圖而傷人罪,餘下一人否認暴動等罪受審,並在審訊其間改為認罪。案件今(4日)在區院判刑,其中3人判監19至34個月,其中一名案發時15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法官稱,閱讀各被告的求情信後,認為他們並非兇殘暴戾的人,指他們受特定時空及社會氛圍下才一時魯莽犯案,勸勉他們忘記背後、努力面前,貢獻社會。

4名被告依次為唐健帮(33歲)、譽韋崙(27歲)、鄭學洺(25歲)及王浩雲(17歲)。唐健帮在法官裁定其向警方招認證供可呈堂後,改為承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餘下3人在開審時承認非法集結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區院暫委法官鄧少雄稱,本案嚴重之處在於多人襲擊被告,事主受嚴重傷害。他當時被大量示威者襲擊,孤身一人,無人施加援手,示威者稍有不慎,會鑄成大錯,可幸事主沒有造成永久傷害,為不幸之中的大幸。

鄧官表示,首被告聽到事主譴責示威者後,便上前施襲,為首批施襲者,罪責較其他被告重。其暴力行為令當時的非法集結加入暴力元素,破壞社會安寧,演化為暴動。另他在法庭裁定警方招認證供可呈堂後才認罪,刑期只獲部分扣減,就兩罪判他34個月。

鄧官續稱,次被告在開審前認罪,另考慮他重犯機會低,經扣減後兩罪判處25個月。第三被告則獲足夠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另考慮他無案底,以及患創傷後遺症,重犯機會低,終就兩罪判處19個月。至於第四被告,考慮其年紀,認為他適合紀律培訓,提高守法意識及接受其他訓練,終判他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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