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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國安處稱有必要索資料亦已考慮人權私隱等因素 (17:31)

支聯會涉去年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一案,案件今(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鄒幸彤盤問國安處人員問及,警方發出通知書時,有否考慮相稱性的原則,如對人權、私隱、結社自由等影響?證人稱,已考慮這些準則,但同意申請文件及通知書上沒有以上字眼。他續稱,相信警務處長批出通知書時,已作出相關考量。

3名被告分別為支聯會(已解散)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他們否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

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繼續作供,鄒幸彤的盤問方向涉及警方向支聯會發出通知書的必要。鄒詢問,警方可以從公司註冊處獲取支聯會成員的資料,亦可從其他途徑獲得支聯會的收入、開支等財政資料,洪同意,但他指不能肯定資料是否正確,或已包含全部內容。

鄒幸彤遂向洪指出,警方沒有以其他方法索取資料,洪同意,並指向警務處長申請發出通知書時,沒有作出相關討論,惟他認為,警員有權根據證據,決定行使哪項權力索取資料。鄒又問,一般而言,警方有權力作出某件事,但並不代表是必要?洪同意,但他不同意發出通知書一事屬不必要。

至於國安處調查顯示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洪毅遂向警務處長申請發出通知書,處長其後簽署批准,洪在盤問下同意,文件是由洪毅及其團隊草擬;鄒幸彤遂質疑,處長沒有就支聯會提出任何觀察,他只是簽署文件。惟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則表示,證人無法為處長回答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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