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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信託人涉違社團條例案 控方指基金交易額高兼具政治目的需受法例監管 (15:55)

已停運「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違《社團條例》案,今(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辭。控方表示,612基金帶有政治目的,並非純粹為慈善而成立,不屬條例豁免情況,而基金涉及高達4億元的金額交易,極需受《社團條例》監管。至於如何詮釋「社團」,控方指須採用廣闊的定義,以維護公共秩序及國家安全,若太過狹窄地演繹,或未能有效地達致立法原意。

6名被告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立法會前議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基金秘書施城威,各被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的傳票控罪。

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法庭需要考慮612基金是否為本地社團、各被告是否為幹事、社團有否在成立後1個月內註冊。控方指,早前提及612基金是帶有政治訴求而成立的社團,目的是證明612基金不是純粹為慈善目的而成立,不屬附表中列出的豁免註冊類別。但控方指出,姑勿論612基金的成立性質如何,基金牽涉龐大的金額交易,涉款4億元,基於涉及眾多的公眾籌款,極有需要受《社團條例》監管,令公眾得知基金的合法性及取得其資料。

控方又指,612基金以組織名義與公眾有交易往來、舉行記招及會議等,可證明基金為條例下的「社團」,重申社會上有各式各樣的社團,不可能在條文中詳列,而條例目的旨在規管社團,維護公共安寧及秩序,甚至維護國家安全,必須以廣闊、有彈性的方式去界定「社團」,才能更有效地貼近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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