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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國安搜查令敗訴 黎智英上訴再遭駁回 (15:14)

警方國安處前年8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檢取兩部iPhone手機。黎智英事後入稟司法覆核,爭議警方無權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申請手令檢取手機內的新聞材料,將影響12月開審的前《蘋果日報》案。黎在高院原訟庭敗訴,不服上訴,上訴庭今(19日)判黎智英敗訴,警方可解封涉及的新聞材料。

上訴庭在判辭中指出,為達致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即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警方必須能展開有效的搜查,包括搜查載有危害國安犯罪證據的新聞材料,若新聞材料不屬國安法實施細則中的「指明證據」,將「不當地局限並削弱警方調查的效能」,不利達致其立法目的,故認為「指明證據」涵蓋新聞材料。

判辭中亦重申,儘管新聞材料對新聞自由重要,新聞材料所獲的保護「並非絕對」,在刑事調查中搜查及檢取證據時,「新聞材料並無豁免」,在危害國安罪行的調查中亦然。

此外,即使「指明證據」涵蓋新聞材料,亦不會減低本地法律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因為國安法與其他有關蒐證的本地法例並行,「是個連貫性的整體」,本地法律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同樣適用於國安法手令,裁判官審視手令時,同樣須確保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符合公眾利益,「擔當同樣的司法把關」,故駁回黎智英的上訴。

警方前年按《警隊條例》取得手令,檢取黎智英的兩部手機,黎隨後入稟高院,指手機內有新聞材料或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材料暫獲封存,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審視內容。警方於今年再按國安法實施細則,取得涵蓋新聞材料的第二張手令,要求高院解封新聞材料。警方早前在庭上表示,黎智英及前《蘋果日報》高層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中,可能使用受爭議的新聞材料。

黎智英一方早前爭議,國安法實施細則內的「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應按現行法例的精神蒐證,以保障新聞自由;警方則認為裁判官批出手令時,已權衡相關利益,被取證的一方亦可要求裁判官覆核決定,足以保障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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