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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李東海小學教師墮樓案 被裁校長羅婉儀入稟向校方索償 (18:34)

天水圍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教師林麗棠2019年在校內墮樓身亡,死因庭去年裁定林死於自殺。校董會以管理不善為由,解僱時任校長羅婉儀,羅遂入稟勞資審裁處,指校董會無理解僱,追討約860萬元賠償,並要求復職,案件今日(10日)再訊。署理主任審裁官林美施指本案有多項爭議,及牽涉法例詮釋,故引用《勞資審裁處條例》第10條,下令將本案將移交高院審理,並指示羅於10月14日前呈交修訂的申索書。

申索人為羅婉儀;被告為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法團校董會。就本案是否應轉介至高等法院處理,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辭。

署理主任審裁官林美施裁定時引述雙方案情,被告一方指,一名資深老師離世後,校方隨即組成調查委員會徹查事件,並向教職員、家教會及教育局代表等85人作出查問,調查歷時4個月,接獲不少申索人的負面評價。法團校董會根據報告召開會議,以大比數通過解僱申索人。

申索方就各方面均提出爭議,包括調查委員會的組成、調查方法、結果,及委員會的獨立性等,認為報告內容偏頗;被告一方亦未能證明申索人違反合約規定,指她犯刑事罪行或嚴重失當,被告一方沒有給予改善或補償的機會,亦未有按既定的法例程序解僱她。

林官續稱,本案因應死因研訊及疫情一再押後,案件仍在訴訟初階,申索方今年再修改申索書,但內容流於散亂,其法定理據亦不清晰。本案牽涉《資助學校資助則例》及《僱傭條例》的法例詮釋等,另雙方或使用死因研訊的騰本為證據,惟研訊歷時10天及牽涉多名證人,認為本案適合在高院處理,屆時可披露更多文件,雙方亦可聘請律師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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