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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漢奏《願榮光》遭票控 官自行覆核聆訊後裁定被告罪脫 (16:25)

六旬退休老翁被指在東涌街頭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遭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他早前受審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及撤銷控罪。暫委裁判官談立豐於4日後,自行提出覆核聆訊,指被告有舉證責任,改為裁定表證成立,而被告須答辯。經審訊後,談官今(3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傳票控罪指,被告李解新(68歲)今年4月29日下午5時6至29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無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東涌市中心巴士總站的行人路奏二胡。李解新被裁定無罪後,庭上稱「謝謝法官大人!」他離開法院時表示「沒事沒事」,他感謝外界關心,又說「相信法律公正」,香港「還是一國兩制」。

談官於審訊較早時稱,就被告當時有否獲警務處長所發許可證,控方沒舉證,故裁定表證不成立。談官其後翻查條例,指本案傳票控罪中的獲豁免者有舉證責任,控方毋須提出證據,遂撤銷表證不成立的裁決及訟費命令。

談官今裁決時指,本案爭議被告是否在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下演奏,根據案例,控方須要證明被告造成滋擾或阻礙。談官分析證供指出,被告自辯作供一時確立使用擴音器,一時反駁,認為他的證供不可靠。

談官續稱,控方傳召的警員作供,指出被告拉二胡時佔用空間,有少數途人駐足停下,以及在廿米外可清晰聽見他所演奏。不過,控方沒證明被告造成阻礙或滋擾,例如就有否途人路過時掩耳,被告佔用多少路面地方,以及有否途人需要繞道行出馬路等,控方均沒提出證據,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談官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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