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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大三罷」藏索帶士巴拿上訴得直改判無罪 官稱脫罪「純屬僥倖」 (12:10)

終審法院早前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只可涵蓋用於束縛人身、用作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進入的3個非法用途,6英寸長的塑膠索帶則不在此列。在2019年11月「大三罷」被捕的17歲男生,因管有索帶、士巴拿等物而被定罪,他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同意根據終院裁決,他管有的物品不符合控罪範圍,今(30日)裁定他無罪,兼獲一半訟費。判辭中補充,他能脫罪「純屬僥倖」,法庭肯定他管有物品「懷有不軌的意圖」。

上訴人周智宏(案發時17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愛秩序灣遊樂場公廁外,管有一個士巴拿、一把燒烤鉗、一包索帶及一卷膠帶。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入更生中心,已服刑完畢。

原審裁判官劉綺雲當時在裁決中,認為被告有意圖參與現場的堵路行為,並管有控罪中的物品,意圖使用作傷害他人、摧毁財物、捆綁他人、製作路障等非法用途。

上訴方認為,根據終院的裁決,控方必須證明上訴人意圖使用物品非法侵入地方,而綜觀案中的證供,未能顯示他或其他在場者有此意圖;律政司一方亦同意,案中的物品不涉及非法侵入地方,控罪並不適當。李官同意陳辭,亦認為律政司的讓步「明智」,撤銷上訴人的控罪。

李官在判辭未段補充,上訴人罪脫僅因控方選擇的控罪不適當,他「沒有疑問」上訴人當時「在現場出現並非偶然或無辜,而他管有涉案的物品是懷有不軌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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