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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總盜鮑魚案 時任高級督察盜竊罪不成立 官指形迹非常可疑 (14:52)

時任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督察黃敬修涉於前年在警察總部內,偷去兩罐屬於警方的即食鮑魚,他否認一項盜竊罪受審,今(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黃敬修(30歲)被控於2020年10月8日,在灣仔軍器廠街香港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1樓偷竊2罐即食鮑魚,而上述物品為香港警務處的財產。

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3位證人,警長蔡偉青、警員李伯勇及女督察黃凱儀。綜合證供,警方因應2019年的「踏浪者行動」(即處理反修例示威行動)而收到公眾捐贈的物資,包括約45至50罐鮑魚,由警長蔡偉青負責分發,連同蔡偉青在內,社交媒體傳訊組(特別分組)共有9人,蔡偉青將9罐鮑魚交給警員李伯勇,著他放在櫃內,控方指稱被告偷去櫃內的2罐鮑魚。

裁判官溫紹明裁決時指,3名控方證人作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裁定3人誠實可靠,接納其證供。溫官指本案不爭議被告曾取去2罐鮑魚,僅爭議其意圖。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但辯方倚賴被告的警誡錄影會面內容,其中被告曾指他將鮑魚放在女督察黃凱儀桌上。

溫官稱由閉路電視可見,被告的形迹非常可疑,包括在非辦公時間進入涉事辦公室,扭轉閉路電視鏡頭,亦不曾向任何人表示曾拿取鮑魚,認為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的解釋並不是事實。

然而,女督察黃凱儀在庭上表示曾收過1罐鮑魚,但她在該段時間收過不少公眾捐贈物資,已忘記是否有人親手將鮑魚交給她,溫官認為存有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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