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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按國安法獲手令准查手機新聞材料 黎智英上訴促應先權衡公眾利益 (13:13)

警方國安處前年8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檢取兩部iPhone手機。黎智英事後入稟司法覆核,挑戰手令的效力,獲判敗訴,黎不服上訴,上訴庭今(28日)開庭審理。黎一方再次爭議《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內的「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另建議法庭為下級法院頒下指引,權衡公眾利益才可批准檢取新聞材料;警方則認為裁判官批出手令時,已權衡相關利益,被取證的一方亦可要求裁判官覆核決定,已充分保障人權。上訴庭押後10月尾裁決。

警方前年按《警隊條例》取得手令,檢取黎智英兩部手機,並在今年再按國安法實施細則,取得涵蓋新聞材料的第二張手令,要求高院解封手機內暫獲封存的新聞材料。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陳辭指,是次上訴不會爭議國安法實施細則必須與現行《釋義及通則條例》(下稱條例)相同,但認為仍應依循條例的精神,以相似的步驟檢取新聞材料。他以製作坦克車為例,指各地的坦克車都有相似的組件,就如各地檢取新聞材料,都有相似的步驟,建議上訴庭為下級法院訂下類似的指引。

對於原訟庭指出國安法訂明與本地法例不一致時,應以國安法為準,彭耀鴻認為國安法與條例並無不一致。雖然實施細則內關於批出手令的部分沒有列明如何處理新聞材料,但在關於秘密監察的部分,有列出如何謹慎處理新聞材料,反映在國安法下仍需謹慎保障新聞材料,即警方仍需按條例申請「交出令」,由區院或高院法官決定可否檢取新聞材料。

庭上另透露,原訟庭將於本周五(30日)頒下裁決,決定暫獲封存的材料是否屬新聞材料或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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