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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不小心駕駛囚18日提刑期上訴 稱人誰無過冀寬大處理 (14:54)

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前年8月於半山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他承認「不小心駕駛」、「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須還押候判,他隨即申請推翻認罪答辯,同日再認罪,終被判監18日、停牌兩年、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及罰款2000元。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今(22日)於高院開庭處理。上訴方稱,人誰無過,楊明多年前亦曾因不小心駕駛被定罪,但現已成長,冀法庭寬大處理。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作出判決,楊明期間續准保釋。

上訴人楊明(41歲)獲准以10萬元保釋、不得離港、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居住報稱地址,其間不得駕駛。楊明束平頭裝、身穿深色西裝上庭,其女友莊思明亦陪同在側,旁聽時眉頭深鎖。上訴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許紹鼎,答辯方則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

上訴方認為,考慮本案的背景及案情,判囚18日及停牌兩年是原則上犯錯,且參考同類型或更嚴重的案例,可見本案判刑過重。法官陳仲衡直言,其他案例的參考價值不高;上訴方則認為其他案例有助法庭考慮判刑,否則缺乏一致性。上訴方又指,原審裁判官鄧少雄以上訴人受嚴重酒精影響為判刑基礎,故認為因而加重判刑,對上訴人並不公平。

答辯方認為,環境證供顯示上訴人醉駕,他亦作出招認,重申醉駕為加刑因素。上訴人當時如「無人駕駛」,其車輛橫過對面線,更撞爛鐵柱及石壆,情况危險。答辯方又指,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鄧官僅以其中的六分一,即監禁30日為量刑起點,反問何以算是過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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