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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花91日審亂過馬路案 辯方上訴得直免繳訟費 惟因庭上紀律 將被轉介兩律師會跟進 (17:28)

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在2018年處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件,經91天審訊後,才裁定該行人罪名不成立。何官批評辯方浪費法庭時間及行為不當,下令辯方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各須承擔訟費,兩人不服訟費裁決上訴。上訴庭今(21日)頒下裁決,批評案中不論裁判官、控方或辯方均有責任導致審訊延誤,浪費法庭資源,故訟費不應由辯方獨力承擔,兩人不須支付訟費;判辭另外指出,兩人將轉介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跟進,應否採取紀律行動。

申請方為案件原審的辯方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兩人要求法庭覆核他們各須支付29.6萬元及32.5萬元訟費的命令;律政司則代表答辯方。

上訴庭在判辭中,同意律政司陳辭,指辯方律師在原審時的行為「難以接受」,亦難以達致執行司法公義的目的。但認為何官亦未盡裁判官的責任,恰當管理審訊進度,控辯雙方則未能適當協助裁判官完成審訊,其中辯方的責任較重;又強調法庭不希望批評裁判官或任何法律代表,但不作批評則難以履行維護公眾利益的職責。

上訴庭續指出,何官多次與辯方口角,更在毫無基礎下,下令要拘捕何耀祥,反映何官明顯對辯方有偏見,加上各方亦有責任致審訊延誤,故裁定辯方律師毋須支付訟費;惟判辭末段亦重申,裁決不代表上訴庭認同兩名申請人的行為,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應嚴肅跟進兩人的紀律問題,會指示高院司法常務官將事件轉介兩個律師會跟進。

另外,案中尼泊爾籍被告Thapa Kamala不獲何官批訟費,亦入稟要求覆核訟費申請。上訴庭認為被告自招嫌疑,須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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