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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劉穎匡及王百羽擬認罪冀審訊前判刑 劉引國安法指法庭應及時辦理 (12:33)

47名民主派因「35+初選」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所有被告今年7月已完成交付至高等法院的程序,其中29人擬認罪,18人擬不認罪。擬認罪的劉穎匡和王百羽今(8日)於高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控方主張留待其他不認罪被告的案件審結再判刑,兩名被告則冀在審訊前判刑。被撤銷法援、親自陳辭的劉穎匡力陳,根據國安法第42條,法庭應「及時辦理」國安案件,「盡快懲治我哋呢啲罪犯」。

劉穎匡甫開庭表示,庭上無人不懂中文,提議以中文聆訊,「體現國家安全嘅精神」,又指一直無人詢問他想以什麼語言進行聆訊,既然國安法條文以中文為依歸,案中涉及被告的言行亦是中文,冀以中文聆訊,以對他本人公平,及便利整個聆訊。

法官陳慶偉以英文回答,聆訊一直以英文進行,拒絕劉的申請。劉隨即追問:「點解呢?大家都係中國人,點解講中文唔得呢?」陳慶偉僅重申「這是我的決定」。

聆訊繼續以英文進行,劉穎匡透露去年被法援署撤銷證書,暫不會聘請私人律師。他續指,預料會在39分鐘內完成求情,希望審訊前判刑,以符合國安法第42條的規定,即「及時辦理」國安案,有效懲治危害國安的罪行。

法官陳嘉信則指出,國安法42條不僅要求及時辦理,亦要顧及審訊的「公正」;劉穎匡反駁,本案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期設三級制,「其他參與者」應判3年以下監禁,連同認罪扣減即判囚兩年,若待審訊後判刑,必然已還押逾兩年,只要有其中一人獲界定為「其他參與者」,便會構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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