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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認洗黑錢及向被捕人索款囚21個月 官斥被告知法犯法令警隊蒙羞 (14:43)

案發時隸屬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女警,涉於2019至2020年兩度串謀他人洗黑錢約53萬元,她其後向報案人索取100萬元不果,但成功向一名被捕人索取6萬元貸款,她早前承認串謀洗黑錢等4罪,今(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21個月。裁判官劉淑嫻指,被告犯案屬「知法犯法」,又斥她向報案人及被捕人借錢,行為令警隊蒙羞。

被告區嘉曼(46歲)承認兩項串謀洗黑錢罪,涉款約53萬元。她在另案承認各1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於前年向盜竊案報案人李思明索取100萬元、接受打鬥案被捕人胡顯鎏提供的6萬元。

劉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與丈夫結婚後誕下兩子,丈夫卻另組家庭,作為家庭經濟支柱的被告,因經濟拮据而犯案。劉官指,婚姻生活不如意及經濟困難不構成減刑因素,被告為警隊刑事調查員,對犯案手法有一定認知,卻知法犯法,不過此不構成加刑理由。

劉官考慮本案涉及跨境犯案,為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受損,須判處嚴苛刑罰,給予認罪及作為污點證人的扣減後,判囚12個月。

劉官續指,被告在執行職務期間向兩位事主索取聯絡方式,結案後更向男事主貸款6萬元,最終成功借取,案情嚴重,亦令被告在執行職務時「將自己放喺一個脆弱嘅位置,不能秉公辦理」,令警隊蒙羞。除認罪扣減,考慮到被告已向男事主償還款項,酌情扣減一個月,兩罪合共判監9個月,兩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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