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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處申搜查令查閱黎智英手機新聞材料 黎申司法覆核質疑警方繞過現有程序取證 (15:23)

警方國安處前年8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並檢取兩部iPhone手機。黎智英事後要求高等法院,裁定警方無權查閱手機內的新聞材料,材料暫獲封存。警方上月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取得第二張搜查令,授權警方查閱新聞材料。黎智英昨(9日)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高院裁定第二張搜查令無效。入稟狀指出,國安法保障新聞自由,沒有賦權執法機構查閱新聞材料,又質疑警方試圖「繞過(sidestep)」現有程序取證。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黎智英,建議答辯人是警務處長。入稟狀指稱,警方前年根據《警隊條例》取得搜查令,在黎智英的寓所檢取兩部手機,並在未經黎或其律師批准下,強行解鎖手機及檢取手機內的材料。黎事後申請禁止警方查閱新聞材料或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材料,高院頒下指引,下令在定奪證物是否新聞材料前,警方不得查閱。

警方在今年7月8日,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申請第二張搜查令。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信納該兩部手機內有有關危害國安活動的「指明證據」,批准警方檢取手機內所有材料,包括新聞材料。警方遂入稟要求解封手機內的材料,黎智英一方反對,並入稟挑戰第二張手令的法律效力。

黎智英一方質疑,國安法沒有列明「指明證據」涵蓋新聞材料,而根據現行《釋義及通則條例》,一般由裁判官簽發的手令,不包括檢取新聞材料;國安法與現行法例並行,沒有條文限制上述權利,或列明上述條例不適用於國安相關案件,僅列出執法部門可採用不同的調查方式及有更大權力取證,包括在沒有手令下作出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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